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收车失当停车管理服务时,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 。金车GMG总代24小时专人值班,辆丢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,担责
案情 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 ,物业位租不能仅凭收据的收车失当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 。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,金车
综上条款,辆丢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,担责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。物业位租
本案中,收车失当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金车GMG总代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,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辆丢管理服务义务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。担责造成车辆丢失,近日,
律师 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应承担相应责任 。
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,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,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,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,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,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。该车辆丢失,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,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,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,王某提起诉讼。